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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齡者為主要照顧者家庭定期訪視法制化探討 撰成日期:112年2月 更新日期:112年2月23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97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近日社會傳出一起人倫悲劇,新北市1家4口因久未外出,才被鄰居發現僅剩嚴重失智的85歲父親獨活,其80歲老母及50餘歲兒子均已死亡數月成乾屍 ,事件發生後,引起社會輿論熱議。
(二)根據報載,本次案例家中以80歲老母親為主要照顧者,負責照顧精障兒子與失智丈夫。除上述案例外,過年前也發生多起獨居長者在家往生,且非透過通報機制加以通報的情形,引起媒體批評:現有的家庭訪視流於形式,讓弱勢家庭被邊緣化 。
(三)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照法)第13條規定,政府對長期照顧家庭照顧者提供支持服務,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並根據同條第2項訂有「長照服務對象之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其中「同時須照顧兩位符合長期照顧或身心障礙條件以致生活無法自理的家人」即屬於高負荷家庭,依據「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原則」,需由案家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評估後始開案提供喘息服務。至於社會安全網的脆弱家庭通報,則是由兒少高風險家庭通報轉型,並擴大至關注家庭與其他成員,主要法源仍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主 。因此,若高負荷家庭或脆弱家庭未提出申請或申請相關服務之評估落差,甚至需長期的介入協助者,都可能造成類似案例發生,而無法有效提供長照或脆弱家庭照顧者之支持服務。
(四)另依據老人福利法第31條規定 ,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服務。而對於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可依據同法第42條 予以適當安置;並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是以,對本次案例以高齡長者為主要家庭照顧者及獨居老人而言,並無建立定期訪視機制,而易有憾事發生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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