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得稅負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6日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198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報載 臺北國稅局呼籲,目前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雖然是停徵階段,但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正確計算基本所得額,尤其是控股型企業,在實務上常見漏報、未報的情形。按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及期貨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由於對資本利得免稅,產生社會不公,乃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將此免稅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惟營利事業及個人計入基本所得額之範圍並不相同,容有進一步釐清及檢討之必要。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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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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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 臺北國稅局呼籲,目前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雖然是停徵階段,但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正確計算基本所得額,尤其是控股型企業,在實務上常見漏報、未報的情形。按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及期貨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由於對資本利得免稅,產生社會不公,乃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將此免稅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惟營利事業及個人計入基本所得額之範圍並不相同,容有進一步釐清及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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