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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企業反避稅條款之適用疑義-以「實質營運活動」之認定為重心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6日 作者:李淑瓊 編號:R0198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因營利事業或個人可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利潤或個人之營利所得,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本院於2016年7月12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於2017年4月21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CFC制度,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以因應前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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