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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隱私權研析-以因病限制取(換)駕照為例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6日 作者:林鈺琪 編號:R0199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汽車駕駛疑似癲癇發作衝撞行人發生嚴重車禍,對此,交通部表示,癲癇患者未發作時與常人無異,易有患者隱瞞病史違規考領駕照情況,已與衛生福利部、身障團體溝通,初步規劃要介接癲癇、失智症、視覺障礙等3種情形資料,當資料介接發現駕駛人有這3種情形時,將主動通知應做檢測才能繼續駕車 。
(二) 2020年9月4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第64條第1項第1款第6目之1新增但書規定,患癲癇者,最近2年以上未發作而領有醫療院所醫師診斷證明書,就可以報考駕駛執照,並依同規則第52條之3,發照後應每滿2年定期檢具證明書換照,或於原領駕駛執照以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若未定期換照或有癲癇發作的情形,則應依同規則第76條第1項第8款規定繳回駕照;繳回後,經治療及觀察,如最近2年以上未癲癇發作,就能再申請換發新照 。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法律明文規定。2.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4.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5.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6.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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