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負擔條件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7日
作者:康世宗
編號:R0199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媒體報導指出 ,曾任海軍雷達站長的楊姓少校任職期間於111年6月至7月3度未依時收假返站,導致站內無戰備主官留守,經偵查後認定他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刑期1年以上7年以下的長官擅離部屬罪。
(二)媒體報導進一步指出,據檢方調查,楊姓少校擔任職務為具有統帥部隊權責的長官,擔任戰備留守主官期間必須嚴守工作崗位,未獲奉准不可擅離值勤所在地,卻在111年3度未依時收假返站,並准許副站長先離站,造成雷達站無戰備主管與值日官留守。檢方認為,楊姓少校坦承犯行,也未導致雷達站實質危害,審酌當事人無前科,因一時失慮犯法,他任職的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同意給予緩起訴,全案偵結,但必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緩起訴時間1年,引發緩起訴負擔條件是否妥適相關之討論。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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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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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媒體報導指出 ,曾任海軍雷達站長的楊姓少校任職期間於111年6月至7月3度未依時收假返站,導致站內無戰備主官留守,經偵查後認定他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刑期1年以上7年以下的長官擅離部屬罪。
(二)媒體報導進一步指出,據檢方調查,楊姓少校擔任職務為具有統帥部隊權責的長官,擔任戰備留守主官期間必須嚴守工作崗位,未獲奉准不可擅離值勤所在地,卻在111年3度未依時收假返站,並准許副站長先離站,造成雷達站無戰備主管與值日官留守。檢方認為,楊姓少校坦承犯行,也未導致雷達站實質危害,審酌當事人無前科,因一時失慮犯法,他任職的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同意給予緩起訴,全案偵結,但必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緩起訴時間1年,引發緩起訴負擔條件是否妥適相關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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