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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相關法律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7日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199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有民眾向地方民代陳情,其女友為新住民,在我國居住多年並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與其交往同居10年。日前女友病故,因無任何法定親屬,而該民眾在法律上又非其配偶或3親等內親屬,雖然在女友生病過程中,他一路相伴,自願成為醫療代理人且負擔百萬醫藥費,院方卻告知其不得領取女友遺體,只能以「無親人亡者」辦理聯合公祭,骨灰也無法處理,不禁沉痛表示「這種傷痛是言語無法形容的!」
(二)地方主管機關表示,死亡證明須由具繼承權的死者配偶及3親等內親屬才能申請,申請殯儀館、火化場場地時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如醫療院所出具死亡證明書、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將無法受理申請,僅得以無主屍方式,由警察機關公告25日後,再由殯葬管理處依聯合奠祭相關方式辦理告別式、火化後安奉入塔。如無死亡證明,縱以遺囑指定特定人,仍無法受理 。
(三)受理陳情的地方民代表示,當今社會有愈來愈多的新住民、單身人士或子女在海外的獨居高齡者、即使是無婚姻關係的同居伴侶,在人生最後階段都有可能面臨類似情況,呼籲政府重視多元社會下的伴侶關係,相關法規應與時俱進,在協助往生者的後事處理上有更彈性的認定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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