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競合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7日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199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早自訓政時期開始,我國即建構「行政懲處」和「司法懲戒」併行之公務員行政責任制度。其間,公務員之行政懲處制度雖一再受到合憲性之質疑,但在司法院釋字第243號、第298號、第491號及第583號解釋之一貫見解下,均予肯認我國常年以來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之雙軌併行,與憲法第77條「公務員懲戒由司法院掌理」之規定尚無牴觸。
然此並非當然意味雙軌併行之公務員行政責任制度,在立法政策或規範體系上已臻完善、毫無檢討或精進之空間。事實上,現行由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員懲戒法所建構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併行之公務員行政責任制度,由於二者皆在對違法失職之公務員施以制裁,加上部分制裁手段重疊,致使二者在實務運行上履生爭議。其中,在近期警察風紀懲處案中,除可見行政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因法無明文所生爭議 外,背後隱含的是雙軌制度之相互競合,以及相對於懲戒法院開啟懲戒程序之被動性,行政機關長官主動對公務員行政責任之追究則有選擇裁量權。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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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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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自訓政時期開始,我國即建構「行政懲處」和「司法懲戒」併行之公務員行政責任制度。其間,公務員之行政懲處制度雖一再受到合憲性之質疑,但在司法院釋字第243號、第298號、第491號及第583號解釋之一貫見解下,均予肯認我國常年以來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之雙軌併行,與憲法第77條「公務員懲戒由司法院掌理」之規定尚無牴觸。
然此並非當然意味雙軌併行之公務員行政責任制度,在立法政策或規範體系上已臻完善、毫無檢討或精進之空間。事實上,現行由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員懲戒法所建構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併行之公務員行政責任制度,由於二者皆在對違法失職之公務員施以制裁,加上部分制裁手段重疊,致使二者在實務運行上履生爭議。其中,在近期警察風紀懲處案中,除可見行政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因法無明文所生爭議 外,背後隱含的是雙軌制度之相互競合,以及相對於懲戒法院開啟懲戒程序之被動性,行政機關長官主動對公務員行政責任之追究則有選擇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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