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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人員資格認證與繼續教育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14日 作者:王珮瑛 編號:R0200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衛福部)長照司於112年2月6日發出公文,要求長照醫事人員需在8月底前完成Level 2及Level 3之課程,9月後未完成者,後續執行專業服務不得支領費用,且不認可110年2月25日前開設之Level 3課程 ;而此前開辦之「8+4」課程 亦不予採認,此引起一線人員之強烈反彈。本院委員特為此召開協調會,並做出2項結論:衛福部應將完訓期限延長至113年1月8日;並應採認110年前已完訓長照Level 3課程者之完訓資格 。衛福部代表則表示,完訓時間延長1年會再函文相關團體;至於採認110年2月25日前完成Level 3課程部分,仍需再研議。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3條第4款,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係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第18條第3項復規定:長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衛福部乃依長服法第18條第4項、第19條第4項及第61條第2項之授權,於106年6月3日發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以下稱登錄辦法),並於111年9月2日修正施行。登錄辦法除規範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相關規定與應附文件外(第3條至第8條),並明定長照人員應自認證生效日起,每6年接受合計120點之繼續教育課程(第9條);另規定長照人員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提供服務(第17條);且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以一處為限(第18條)。
(三)長照2.0實施以來,長照之照護人力已由105年的2萬餘人成長至目前達9萬5千多人;服務人數也由105年的9萬人大幅成長至目前已超過44萬人,服務涵蓋率亦已近七成 。然依衛福部「長照2.0核定本」推估,長照需求人數至115年將達100萬3,043人 ,因此有待補足長照人力缺口,以支應日益成長之長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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