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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運機具違法濫倒事業廢棄物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14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200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近年來全國非法棄置廢棄物案件,破壞環境生態,屢見不鮮。單就新北市從2019年至今已查獲環保犯罪200餘件,移送法辦400餘人 ,並於判刑確定後函請交通主管機關吊銷駕駛人駕照;這些重大廢棄污染案行為人,經常是累犯且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
(二)北部建築廢土屢見外流污染環境,以上萬車次南運違法濫倒,甚至改變了偏鄉地貌,凸顯法令與管理漏洞,且不法業者違法手法日新月異,成員集團化,以合法掩護非法、棄置或濫倒事業廢棄物的弊端,除了偽造文書、申報不實等諸多情形外,甚至有被要求依法安裝GPS之運載車輛(清運機具),出現繞空車之欺騙行為,環保團體呼籲應修法加重罰則 。
(三)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中對於事業廢棄物之清運機具僅有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針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1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與第4項:「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即使如此,仍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依道交條例第6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必須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方予適用,然法院判決往往需要一段不算短的期間,造成違法駕駛人有法律空窗期繼續犯行,對此,地方主管機關表示曾有訴願案當事人明白表示寧可以罰緩來代替吊扣駕照 ,足見吊扣駕照的處罰,具有一定程度的遏止效果。
2.主管機關亦曾考慮過以第4項的規定函請交通主管機關暫扣行為人之駕駛執照,但因本項「得視情形...」的規定並不明確,易導致日後行為人如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國賠 。
3.道交條例係適用予所有的車輛,非僅適用於違法濫倒廢棄物的清運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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