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投保薪資申報相關法制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17日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200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我國勞工保險係採團體保險方法辦理,符合《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6條、第8條規定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勞保投保申報之薪資,為保險費及保險給付 之計算基礎。由於「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係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因此,坊間流傳「A勞保」(即低薪高報),在退休前5年將投保薪資調高至最高級距,領取給付可大幅增加。投保薪資申報不實,不僅損及勞保制度之健全,並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
(二)勞保投保薪資,應按員工月薪資總額計算 。勞動部近日公布去(2022)年勞保薪資稽查結果,發現7,505件查核案件中,高達2,809件申報不實,違規率37.4%,顯見違法申報情形之普遍與嚴重性 。勞保投保薪資申報不實存在「高薪低報」與「低薪高報」2種類型。「高薪低報」主因是為了減少勞、健保費 或稅務成本支出 ;「低薪高報」主因是拉高短期投保薪資即可獲得較高年金給付。
(三)有關社會保險給付計算基礎,美國社會安全制度以35年為上限計算平均工資,德國則以整個工作期間平均薪資作為計算基礎 。其他主要國家計算年金給付標準,亦逐漸由退休前薪資改採投保期間平均薪資計算 。此外,日本厚生年金保險制度,為降低雇主違法未辦理加保及高薪低報之情形,現已導入定期主動通知勞工確認投保資料,及年金紀錄更正程序 。我國勞雇雙方未依法投保,與投保薪資申報制度設計關係甚鉅,容有探討之空間。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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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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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勞工保險係採團體保險方法辦理,符合《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6條、第8條規定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勞保投保申報之薪資,為保險費及保險給付 之計算基礎。由於「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係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因此,坊間流傳「A勞保」(即低薪高報),在退休前5年將投保薪資調高至最高級距,領取給付可大幅增加。投保薪資申報不實,不僅損及勞保制度之健全,並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
(二)勞保投保薪資,應按員工月薪資總額計算 。勞動部近日公布去(2022)年勞保薪資稽查結果,發現7,505件查核案件中,高達2,809件申報不實,違規率37.4%,顯見違法申報情形之普遍與嚴重性 。勞保投保薪資申報不實存在「高薪低報」與「低薪高報」2種類型。「高薪低報」主因是為了減少勞、健保費 或稅務成本支出 ;「低薪高報」主因是拉高短期投保薪資即可獲得較高年金給付。
(三)有關社會保險給付計算基礎,美國社會安全制度以35年為上限計算平均工資,德國則以整個工作期間平均薪資作為計算基礎 。其他主要國家計算年金給付標準,亦逐漸由退休前薪資改採投保期間平均薪資計算 。此外,日本厚生年金保險制度,為降低雇主違法未辦理加保及高薪低報之情形,現已導入定期主動通知勞工確認投保資料,及年金紀錄更正程序 。我國勞雇雙方未依法投保,與投保薪資申報制度設計關係甚鉅,容有探討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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