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配偶贈與房產之課稅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23日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201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報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間不動產贈與雖不須課徵贈與稅,但應留意未來出售時,仍要依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申報時留意兩大眉角,包含取得時間及取得成本兩項課稅依據,取得成本則視配偶贈與之房產之取得方式是花錢購入抑或繼承或受贈取得而有不同。然查,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本文規定:個人房屋、土地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無明定配偶贈與有例外規定,亦未區別配偶贈與之房產係花錢購入,或自第三人手中繼承或受贈取得,而異其規定。爰有關出售配偶贈與房產之課稅問題,容有進一步釐清及檢討之必要。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報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間不動產贈與雖不須課徵贈與稅,但應留意未來出售時,仍要依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申報時留意兩大眉角,包含取得時間及取得成本兩項課稅依據,取得成本則視配偶贈與之房產之取得方式是花錢購入抑或繼承或受贈取得而有不同。然查,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本文規定:個人房屋、土地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無明定配偶贈與有例外規定,亦未區別配偶贈與之房產係花錢購入,或自第三人手中繼承或受贈取得,而異其規定。爰有關出售配偶贈與房產之課稅問題,容有進一步釐清及檢討之必要。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