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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立法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27日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201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綠色和平組織與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合作,針對臺灣漁港常見魚類體長進行調查,發現市售的白腹鯖、黑喉、竹筴魚、日本馬頭魚、盤仔及白鯧等六種魚類,有高達七成都未達到成熟體長,其中白腹鯖、黑喉、竹筴魚甚至有超過九成七未達成熟體長就被捕撈販賣,憂心長期下來,恐導致魚愈來愈少且小,呼籲《海洋保育法草案》應儘速送審 。
(二)《海洋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應本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優先保護自然海岸、景觀、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特殊與瀕危物種、脆弱敏感區域、水下文化資產等,保全海洋生物多樣性,訂定相關保存、保育、保護政策與計畫,採取衝擊減輕措施、生態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劃設海洋保護區,致力復原海洋生態系統及自然關聯脈絡,並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據此,海洋委員會應制定《海洋保育法》加以落實。
(三) 海洋委員會於109年7月首次將《海洋保育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不過由於現行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育法規分屬內政部、農業委員會等不同主管機關,行政院要求,草案必須再次檢討各部會相關規範,避免法規疊床架屋的現象。100年12月海洋委員會再次將草案送行政院 ,惟迄今仍未送本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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