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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資源循環促進費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27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202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為加強事業廢棄物中可回收再利用資源的處理與循環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擬修正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將對產生廢棄物端之事業開徵資源循環促進費(下稱促進費),並將之補貼給再利用端的事業,以提高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價值和必要性。環保署表示國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已達8成以上,但有少部分廢棄物再利用之產品,因為後端市場規模而缺乏競爭力,導致產品遭棄置 而造成環境污染問題。
(二)鑒於現行事業廢棄物分別由各種廢棄物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為加強廢棄物循環再生利用,行政院計畫把事業廢棄物業務分2年回歸環保署管理 。將原本以廢棄物的觀點進行管理的作法,調整成從資源循環利用的觀點進行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也是因應氣候變遷重要的減碳措施 。
(三)資源循環利用即是循環經濟的觀點,是政府推動「5+2」產業創新政策之一(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國防,再加上新農業及循環經濟)。歐盟的研究結果指出,循環經濟政策除有助於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外,亦有助於提高工作機會 。
(四)廢清法第15條原即已有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回收再利用價值資源業者之範圍;第16條第1項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第17條規定基金之用途。此次修法之重點在取得對末端資源回收再利用廠商之補貼,與逐步將循環再利用之管理回歸環保署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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