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師待遇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27日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202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2年3月13日全體委員會議,邀請相關機關官員就「解決高教人才斷層危機,如何塑造合理高教人才退休機制」進行專題報告。與會人員指出大學教師待遇不足以留才、攬才,縱有玉山計畫等彈性薪資制度,惟僅為短期性補助,受益人數有限。報載,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呼籲政府除提高教授學術研究費、獎金外,也可考慮提高教師薪級表上限,將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薪級數不相同的問題,藉由教授向上增加4級、副教授增加2級等方式,從本薪開始改善 。
(二)教師法第36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教育部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並於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依據該條例第2條、第7條、第13條及第18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本薪(年功薪)區分36薪級(120薪點至770薪點);加給區分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獎金部分,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規定,設有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獎金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下,按年度發給,共3年】、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學術獎獎金(以上每人1次發給獎金新臺幣90萬元)等10類獎金。除上述待遇外,教育部自107年度推動「玉山學者」、「彈性薪資」、「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10%」等相關措施,以期強化高教教師薪資競爭力 。
(三)以未兼行政職務之大學教師為例,以固定薪資: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加給合計計算,現行教授待遇:104,210~121,550元,副教授待遇:83,920~103,560元,助理教授待遇73,640~93,990元 ;變動薪資則包括上述獎金及留才、攬才相關之彈性薪資。本議題僅就固定薪資研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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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2年3月13日全體委員會議,邀請相關機關官員就「解決高教人才斷層危機,如何塑造合理高教人才退休機制」進行專題報告。與會人員指出大學教師待遇不足以留才、攬才,縱有玉山計畫等彈性薪資制度,惟僅為短期性補助,受益人數有限。報載,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呼籲政府除提高教授學術研究費、獎金外,也可考慮提高教師薪級表上限,將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薪級數不相同的問題,藉由教授向上增加4級、副教授增加2級等方式,從本薪開始改善 。
(二)教師法第36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教育部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並於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依據該條例第2條、第7條、第13條及第18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本薪(年功薪)區分36薪級(120薪點至770薪點);加給區分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獎金部分,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規定,設有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獎金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下,按年度發給,共3年】、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學術獎獎金(以上每人1次發給獎金新臺幣90萬元)等10類獎金。除上述待遇外,教育部自107年度推動「玉山學者」、「彈性薪資」、「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10%」等相關措施,以期強化高教教師薪資競爭力 。
(三)以未兼行政職務之大學教師為例,以固定薪資: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加給合計計算,現行教授待遇:104,210~121,550元,副教授待遇:83,920~103,560元,助理教授待遇73,640~93,990元 ;變動薪資則包括上述獎金及留才、攬才相關之彈性薪資。本議題僅就固定薪資研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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