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對機關組織單位分工及人員編制之立法監督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29日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202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112年3月16日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同年3月22日、3月27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與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相關行政機關組織法草案時,委員提出「在立法院審查組織法草案時,為了解單位業務與人員之配置,行政機關應否一併提出編制表(草案)」之質詢。
(二)依憲法第61條、中央法規標準第5條規定,機關之組織係以法律定之;嗣因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基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分別於93年6月23日及99年2月3日制定公布,作為中央機關組織設計及人力配置之基準法律。
(三)基準法第4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及獨立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並在同法第7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應包括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等事項。另總員額法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及第5條規定,匡定五院在內之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16萬900人,區分五類別 ,並由各一級機關調整分配。
(三)依上,組織法草案未有規範機關之內部單位分工職掌之條文(另以處務規程規定);在員額配置部分,則僅規範幕僚長以上人員,其餘則明定「本○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本院委員審查組織法草案時,常因組織法草案條文內容過於簡略,未能明瞭內部單位設計及人員配置規模,致有無法周延審議組織法草案之議。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