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廣告不實案件處理規範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30日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203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網路時代不少人靠著網路平台Facebook、Instagram累積名氣,網紅、直播主在網路平台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情形日益普遍,然代銷或代言內容即便誇大不實也不致受罰,衍生諸多消費爭議。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為將新興廣告型態納入規範,近日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網路廣告處理原則),將網紅、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若其涉有廣告不實,依法可處新臺幣5萬至2,500萬元罰鍰 。
(二)根據報載,多數網紅支持公平會所訂規範,然因未就「網紅」有所定義,某網紅質疑法規認定「網紅」之依據標準為何,以及須否經相關單位認證。學者則認為若未界定具體之執法範疇,恐徒增執法成本,並可能「空有法規卻不能執法」;另「知情與否」之判斷倘無法釐清,相關裁罰案亦會產生爭議 。
(三)公平會則表示,「網路廣告」係指事業為銷售商品或服務,以網際網路為媒介,提供商品或服務相關資訊,以招徠交易機會之傳播行為,包含事業自身網站廣告、購物網站廣告、網路商店廣告、社群網站廣告、電子郵件廣告及網際傳真廣告等。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1條明定,廣告主不得為不實廣告,網紅、直播主在網路上,不論係銷售自身商品或服務,或由廠商將商品或服務提供其對外刊播銷售,皆屬賣家,其內容若涉有不實,將被依公平法裁罰;若僅係幫廠商代言,其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之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仍屬薦證者,應與廠商同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至「網紅」如何定義,未來將統整國際案例或依個案審酌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網路時代不少人靠著網路平台Facebook、Instagram累積名氣,網紅、直播主在網路平台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情形日益普遍,然代銷或代言內容即便誇大不實也不致受罰,衍生諸多消費爭議。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為將新興廣告型態納入規範,近日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網路廣告處理原則),將網紅、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若其涉有廣告不實,依法可處新臺幣5萬至2,500萬元罰鍰 。
(二)根據報載,多數網紅支持公平會所訂規範,然因未就「網紅」有所定義,某網紅質疑法規認定「網紅」之依據標準為何,以及須否經相關單位認證。學者則認為若未界定具體之執法範疇,恐徒增執法成本,並可能「空有法規卻不能執法」;另「知情與否」之判斷倘無法釐清,相關裁罰案亦會產生爭議 。
(三)公平會則表示,「網路廣告」係指事業為銷售商品或服務,以網際網路為媒介,提供商品或服務相關資訊,以招徠交易機會之傳播行為,包含事業自身網站廣告、購物網站廣告、網路商店廣告、社群網站廣告、電子郵件廣告及網際傳真廣告等。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1條明定,廣告主不得為不實廣告,網紅、直播主在網路上,不論係銷售自身商品或服務,或由廠商將商品或服務提供其對外刊播銷售,皆屬賣家,其內容若涉有不實,將被依公平法裁罰;若僅係幫廠商代言,其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之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仍屬薦證者,應與廠商同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至「網紅」如何定義,未來將統整國際案例或依個案審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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