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選手服補充兵役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4月
更新日期:112年4月6日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203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依《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條 、第4條 、第6條 及《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第6點 規定略以,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經核定為國家隊且無緩徵原因者,得向體育署申請服12天之補充兵役。又經核定服補充兵役男,自核定之日起5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亦即政府允許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之運動選手,在國外聯盟爭取大紙合約,但當國家需要渠等打國際賽為國爭光時,球員不得拒絕。
(二)第5屆世界棒球經典賽(WBC)於2023年3月8日至3月15日期間分別在3個國家進行初賽,其中A組初賽在臺灣舉行。本次比賽中華隊選手張○○雖然表現亮眼,但據報導張○○在2019年亞錦賽後取得12天補充兵資格,並在2020年服完補充兵後,成為體育署「列管球員」,依規定接連5年必須配合國際賽集訓和比賽,惟2022年底卻一度傳出其有意婉拒中華隊徵召 。因此,有關運動選手列管球員的兵役問題也受到關切。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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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依《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條 、第4條 、第6條 及《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第6點 規定略以,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經核定為國家隊且無緩徵原因者,得向體育署申請服12天之補充兵役。又經核定服補充兵役男,自核定之日起5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亦即政府允許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之運動選手,在國外聯盟爭取大紙合約,但當國家需要渠等打國際賽為國爭光時,球員不得拒絕。
(二)第5屆世界棒球經典賽(WBC)於2023年3月8日至3月15日期間分別在3個國家進行初賽,其中A組初賽在臺灣舉行。本次比賽中華隊選手張○○雖然表現亮眼,但據報導張○○在2019年亞錦賽後取得12天補充兵資格,並在2020年服完補充兵後,成為體育署「列管球員」,依規定接連5年必須配合國際賽集訓和比賽,惟2022年底卻一度傳出其有意婉拒中華隊徵召 。因此,有關運動選手列管球員的兵役問題也受到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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