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懲戒權存廢與範圍之修正方向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4月
更新日期:112年4月10日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203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我國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此條係民國19年時之立法,明文賦予父母懲戒子女權利,惟因應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第1項要求:「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而有修正之議。經查法務部預告之修正草案 ,擬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刻正徵詢各界意見中。
(二)贊成修法者認為,尊重兒童為獨立個體,家長應增加親職能力,用更多元且正面的方式教育孩子,將過去「懲戒」的觀點優化成「權益保障」 ,民法懲戒權修法目的,並非限制家長管教孩子,而是去除「懲戒」觀念,防止暴力成為管教方式,期待修法減少假管教之名的兒童虐待行為;反對修法者認為,懲戒不必然是身心暴力行為,父母管束子女的懲戒,包括假日禁足、約制在公共場所的脫序行為、扣減零用錢、約制看電視時間、不准使用手機等等,反而是規範及扶正不當行為的手段,懲戒權與禁止父母對子女有身心暴力行為,並無衝突,不必刪除民法第1085條懲戒權,只要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內,增訂禁止父母對子女有身心暴力行為的規定即可 。
(三)各國立法例 略以:
1.日本2022年 12月10日修正民法第821條規定:「行使親權者,依前條規定提供監護、教育時,應尊重兒童之人格,並考慮兒童之年齡及發育程度,不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
2.韓國2021年1月8日刪除民法第915條父母懲戒權之規定;
3.法國2019年7月12日修正相關規定,明定「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
4.德國2000年11月8日修正民法第1631條,明文規定「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不得對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構成家庭暴力行為,而據司法實務之實證研究 指出,不當管教為父母施虐最主要原因。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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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此條係民國19年時之立法,明文賦予父母懲戒子女權利,惟因應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第1項要求:「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而有修正之議。經查法務部預告之修正草案 ,擬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刻正徵詢各界意見中。
(二)贊成修法者認為,尊重兒童為獨立個體,家長應增加親職能力,用更多元且正面的方式教育孩子,將過去「懲戒」的觀點優化成「權益保障」 ,民法懲戒權修法目的,並非限制家長管教孩子,而是去除「懲戒」觀念,防止暴力成為管教方式,期待修法減少假管教之名的兒童虐待行為;反對修法者認為,懲戒不必然是身心暴力行為,父母管束子女的懲戒,包括假日禁足、約制在公共場所的脫序行為、扣減零用錢、約制看電視時間、不准使用手機等等,反而是規範及扶正不當行為的手段,懲戒權與禁止父母對子女有身心暴力行為,並無衝突,不必刪除民法第1085條懲戒權,只要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內,增訂禁止父母對子女有身心暴力行為的規定即可 。
(三)各國立法例 略以:
1.日本2022年 12月10日修正民法第821條規定:「行使親權者,依前條規定提供監護、教育時,應尊重兒童之人格,並考慮兒童之年齡及發育程度,不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
2.韓國2021年1月8日刪除民法第915條父母懲戒權之規定;
3.法國2019年7月12日修正相關規定,明定「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
4.德國2000年11月8日修正民法第1631條,明文規定「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不得對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構成家庭暴力行為,而據司法實務之實證研究 指出,不當管教為父母施虐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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