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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與車輛駕駛人路權衡平之法制研析─以行人過馬路滑手機為例 撰成日期:112年4月 更新日期:112年4月17日 作者:陳淑敏 編號:R0204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導指出,開車10多年的駕駛直言,禮讓行人政策立意良好,然發覺有些行人過馬路邊走邊滑手機,龜速慢慢通行,雖然駕駛人要禮讓行人,但行人通行也該尊重駕駛,不要低頭滑手機,安全快速通行 。更有駕駛指出,有些行人低頭滑手機「慢慢走」,等著等著就變紅燈了,不禁想問為什麼「每次都是檢討汽(機)車,行人呢?」
(二)「行人路權優先」雖是公認之準則,汽(機)車禮讓行人,大都以保障行人用路安全為原則,惟行人本身亦須注意交通安全;我國對於行人邊滑手機慢速通過路口,尚未有明確之行為定義與罰則。僅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31之1條規定,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分別處以新臺幣3,000元及1,000罰鍰。
(三)本院委員針對行人過馬路使用手機之處罰,曾於2014年4月30日 及2015年12月9日 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條文修正草案」,2014年之提案審查決議:「有礙行進安全之行為」,在執法上有相當大的彈性,故不予增訂 。2015年之提案雖多位委員認同立意良善,但條文定義不夠明確且不符比例原則,若開罰恐缺乏法律構成要件明確性,審查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而未於屆期前完成立法。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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