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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廢棄物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4月 更新日期:112年4月18日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204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為響應國際淨灘行動(International Coastal Cleanup,ICC),民間公司號召員工前往福隆淨灘,降低排碳與減少環境污染,累計清出154.4公斤的海岸廢棄物 。
(二)聯合國1972年制定「防止傾倒廢物等物質污染海洋公約」,通稱「倫敦公約」,以管制世界各國傾棄廢棄物於海洋;之後進一步於1996年訂定「倫敦公約1996年議定書」,自2006年3月24日生效施行。因應倫敦公約1996年議定書生效,及國際上嚴格規範海拋物質之趨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訂海拋廢棄物分類規定,將7項許可海拋物質正面表列於海洋棄置物質分類中,並自2006年11月2日起生效施行 。
(三)為瞭解海岸廢棄物組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2018年起,參照美國海洋保育協會(Ocean Conservancy)制訂 ICC(International Coastal Cleanup)於全國 19 個臨海縣(市)試辦海岸廢棄物特性調查。依據調查結果顯示,以「生活垃圾與遊憩行為」垃圾件數最多,約占70%~90%之間,其次為「漁業與休閒釣魚」垃圾件數,約占8%~23%之間。自 2019年起推動限塑政策後,生活遊憩類別的廢棄物相對有減少趨勢,而漁業廢棄物的問題依然為未來清理重點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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