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後調降傳染病類別之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4月
更新日期:112年4月20日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205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於今(2023)年4月7日表示,下一步重要工作為COVID-19從第5類傳染病調整為第4類,擬4月底、5月初進行 。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今(2023)年6月30日,該條例係針對COVID-19制定,故無傳染病分類問題。《傳染病防治法》將傳染病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為5類。其中第4類傳染病是指第1類至第3類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第5類傳染病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該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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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於今(2023)年4月7日表示,下一步重要工作為COVID-19從第5類傳染病調整為第4類,擬4月底、5月初進行 。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今(2023)年6月30日,該條例係針對COVID-19制定,故無傳染病分類問題。《傳染病防治法》將傳染病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為5類。其中第4類傳染病是指第1類至第3類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第5類傳染病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該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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