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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詐欺之損害賠償爭議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4月 更新日期:112年4月24日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205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財務處長等人,為美化財務報告,以虛偽之三角貿易方式,大量虛增營業收入,藉以掩飾虧損,並創造盈餘。嗣後該公司遭檢調搜索,財報造假事件曝光後,公司股價在10個交易日大跌逾7成。嗣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表受害投資人訴請該公司董事長等人賠償損害,然現行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並未明定賠償金額之計算方法,不同法院(法官)對如何計算賠償金額的看法分歧,引發司法實務爭議 。
(二)一般而言,投資人信賴公司財報資訊而買入股票,當財報造假消息曝光後,縱使立刻賣出股票,仍難免遭受損失。法院若採「毛損益法」,投資人買賣股票之價差損失應全額賠償;若採「淨損差額法」,則股票價值之損失,部分雖因不實財報消息所致,但部分可能與該消息無關,而係政治、經濟或其他市場因素所造成。故投資人僅得請求賠償因造假消息曝光造成之跌價損失,其他因市場因素導致之價差損失,則須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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