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調職權限適法性之探討
撰成日期:112年5月
更新日期:112年5月11日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207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所謂調動工作 (下稱調職),係指雇主變動勞工人事配置,通常伴隨職務內容或工作場所之轉換,須為一段期間持續變更,與出差或支援有所不同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調動正當性、勞動條件無不利益變更、職務異動合理性、工作地點過遠之協助及勞工家庭生活利益均衡等5大原則。根據網路社群實驗室追蹤調查,職場上雇主違法調職,已成為過去一年內勞資糾紛的主要類型之一 。
(二)企業因經營需求或員工升遷作業,行使調職權為常見之人事安排。然實務上雇主基於各項歧視、不願支付資遣費、不當勞動行為等原因,而假借調職之名,行逼退勞工之實,仍時有所聞。審查調職之適法性,應綜合考量該調職命令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或合理性、其他不當之動機或目的,及勞工因調職可能蒙受之生活上不利益,並依社會一般通念檢視,是否使勞工難忍及不合理,作為判斷基準 。
(三)日本法令將調職稱之為「配轉」或「出向」 ,學者將調職類型區分為,企業經營所需、褒賞或懲戒、經營手段、勞工自願等調職類型。判斷調職之有效性基準包含,業務上之必要性、不當動機或目的、勞工蒙受不利益程度等 。日本法院則依調職類型不同,而浮動調整審查基準 。德國法規定勞工事前概括同意或默示合意,不得做為雇主調職之依據,以保障經濟上弱勢勞工之工作權 。調職牽涉勞資雙方利益,學界、主管機關及司法判決實務對於雇主調職權限、調職原則適用,目前仍未有明確而一致的判斷基準,而產生相關爭議,容有討論空間。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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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所謂調動工作 (下稱調職),係指雇主變動勞工人事配置,通常伴隨職務內容或工作場所之轉換,須為一段期間持續變更,與出差或支援有所不同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調動正當性、勞動條件無不利益變更、職務異動合理性、工作地點過遠之協助及勞工家庭生活利益均衡等5大原則。根據網路社群實驗室追蹤調查,職場上雇主違法調職,已成為過去一年內勞資糾紛的主要類型之一 。
(二)企業因經營需求或員工升遷作業,行使調職權為常見之人事安排。然實務上雇主基於各項歧視、不願支付資遣費、不當勞動行為等原因,而假借調職之名,行逼退勞工之實,仍時有所聞。審查調職之適法性,應綜合考量該調職命令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或合理性、其他不當之動機或目的,及勞工因調職可能蒙受之生活上不利益,並依社會一般通念檢視,是否使勞工難忍及不合理,作為判斷基準 。
(三)日本法令將調職稱之為「配轉」或「出向」 ,學者將調職類型區分為,企業經營所需、褒賞或懲戒、經營手段、勞工自願等調職類型。判斷調職之有效性基準包含,業務上之必要性、不當動機或目的、勞工蒙受不利益程度等 。日本法院則依調職類型不同,而浮動調整審查基準 。德國法規定勞工事前概括同意或默示合意,不得做為雇主調職之依據,以保障經濟上弱勢勞工之工作權 。調職牽涉勞資雙方利益,學界、主管機關及司法判決實務對於雇主調職權限、調職原則適用,目前仍未有明確而一致的判斷基準,而產生相關爭議,容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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