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5月
更新日期:112年5月15日
作者:王珮瑛
編號:R0207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為廣蒐幫派活動不法情資,持續強化打擊黑幫力道,內政部警政署表示,自112年4月21日起將採更具彈性的放寬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的報備程序。警政署指出,兼顧黑幫動態與警紀維護為本次修訂原則,且因應刑事掃黑專責編組人員情資蒐報、約制幫派活動等工作,免除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前之報備程序,俟工作完成後,再核備即可 。如此的修正,不僅使掃黑人員有確實可行的運作機制,也可防事前報備反而可能出現的洩密疑慮,此外,員警於與特定對象交往情蒐期間因公飲酒,警政署也正著手研議放寬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 。
(二)現行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之訂定,係源於99年臺中市發生之翁奇楠命案,外界指責黑道聚會現場有員警在場,批評員警與黑幫過從甚密 ,警政署乃於100年7月9日核定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並於同年7月12日函頒各警察機關實施。依該規定,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採「原則禁止、因公許可」方式實施 。且需事前申請、事後核備 ,同時對接觸交往的對象、方式、報准程序及禁止行為均有所規範。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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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為廣蒐幫派活動不法情資,持續強化打擊黑幫力道,內政部警政署表示,自112年4月21日起將採更具彈性的放寬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的報備程序。警政署指出,兼顧黑幫動態與警紀維護為本次修訂原則,且因應刑事掃黑專責編組人員情資蒐報、約制幫派活動等工作,免除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前之報備程序,俟工作完成後,再核備即可 。如此的修正,不僅使掃黑人員有確實可行的運作機制,也可防事前報備反而可能出現的洩密疑慮,此外,員警於與特定對象交往情蒐期間因公飲酒,警政署也正著手研議放寬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 。
(二)現行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之訂定,係源於99年臺中市發生之翁奇楠命案,外界指責黑道聚會現場有員警在場,批評員警與黑幫過從甚密 ,警政署乃於100年7月9日核定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並於同年7月12日函頒各警察機關實施。依該規定,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採「原則禁止、因公許可」方式實施 。且需事前申請、事後核備 ,同時對接觸交往的對象、方式、報准程序及禁止行為均有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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