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警詢筆錄證據能力及對質詰問規定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5月
更新日期:112年5月18日
作者:陳世超
編號:R0208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l項規定 ,係屬被告以外之人為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惟如符合同法第159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 ,則得作為證據。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 有關警詢筆錄證據能力及對質詰問規定,是否妥適,尚存討論空間。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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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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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l項規定 ,係屬被告以外之人為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惟如符合同法第159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 ,則得作為證據。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 有關警詢筆錄證據能力及對質詰問規定,是否妥適,尚存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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