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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多媒體機上盒盜版侵權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5月 更新日期:112年5月18日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208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美國貿易代表署(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以下簡稱USTR)於2023年 4月26日公布評估貿易夥伴保護與執行智慧財產權成效的2023年特別301報告(Special 301 Report),將中國大陸、印度及印尼等7國列入優先觀察名單,臺灣雖未被列入觀察名單,但與香港、印度、新加坡、泰國等同被美方指出非法網路協定電視(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IPTV) 服務項目侵權情況嚴重 。據報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USTR所指,應與非法無線多媒體機上盒(以下簡稱機上盒)及其內建之APP應用程式(以下簡稱APP),提供盜版內容之侵權問題有關。
(二)依據臺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指出,網路及機上盒的侵權以每年損失成長率15%估算,已造成國內合法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ver-the-top media services,以下簡稱OTT)業者營收損失超過約新臺幣500億元 。為因應新興科技衍生的侵權型態,遏止惡性重大的網路侵權問題,本院於108年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針對提供利用機上盒或APP連結侵權網站,得依上開規定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以保障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取得授權OTT業者的權益。然而業者仍盼望能透過修法才能更有力的打擊盜版等數位侵權行為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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