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住宅公共設施項目及比例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5月 更新日期:112年5月18日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208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近期被熱烈討論的實坪制,遭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批是假議題,政府要限縮公設項目應該要與建築業者討論,建商都是依照政府的規定進行,業者大樓要興建第二個逃生梯也是因為政府對建築法規進行修改,但最後公設比增加至少百分之五至十,現行的權狀包括陽台、雨遮、室內面積等都記載清楚,未來只有一個籠統的室內面積,其他部分都不記載會更好嗎 。
(二)依《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爰建築物包含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專有部分原則上專有專用,例外可約定共用;而共有部分則供共同使用,例外可約定專用 。
(三)消費者所購買的房屋,建物登記的面積包括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與公共設施面積。故建物所有權狀所載的總面積指的是主建物的面積,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室內面積;附屬建物面積指的是與主建物相連的設施,且為屋主專屬專用的部分;共有部分指的是公共設施的面積 。
(四)近年除了房價高,公共設施比例也偏高,其中配電室、消防設施、法定防空避難室等,屬於建築配置上或法規上必要性的公共設施,另一部分為非必要的公設,如室內游泳池、健身房、閱覽室等。究竟公設比要多少才合理,由於每個人對於住宅的需求不一,無法一概而論,但應探究的是登記時公共設施分擔的計算方式是否合理,有沒有虛灌坪數的問題。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