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立法授權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12年5月
更新日期:112年5月22日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208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2015年間警方出動「M化車」偵破詐騙機房,逮捕4名犯罪嫌疑人,經檢方依恐嚇取財等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援引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為使用M化車係干預人民基本權之處分,並無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藉其直接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又因其他證據不足認定有罪,爰宣判4人無罪 。
(二)案經檢方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M化車的訊號定位系統只是將警方已知的犯罪地點加以限縮,並不會顯示與隱私有關的內容。警方使用M化車是偵查已經發現的犯罪行為,為保護公共利益,基於公益的合理權衡,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應認M化車的偵查作為,具有證據能力,故改判4人有罪 。
(三)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並於判決指出:M化車取得之手機識別碼及位置資訊,均係可連結辨識與該手機使用者相關個人資料之中介資訊,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之範圍。以M化車精確定位手機位置資訊,係對手機使用者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自主權造成一定程度干預之強制偵查作為。國家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雖有使用干預基本權之各種新型態科技實施偵查之實際需要,惟必須以法律或法律授權明確規定之方式為之,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四)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指出,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科技偵查法,致偵查機關不足以因應犯罪者利用現代科技工具,衍生之新型犯罪型態。是關於警方使用「M化車」偵測目標手機位置所取得的直接證據,欠缺法律授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無證據能力。另因其他證據不足證明其等犯罪,基於罪疑惟輕、無罪推定之原則,爰為被告4人無罪之諭知,全案確定 。
(五)法務部回應表示,M化車屬於偵查方法,組織犯罪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大,為嚴懲組織犯罪,將研擬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增訂M化車條款,讓執法人員得依法定要件及程序使用M化車進行犯罪調查,除可追蹤組織集團成員行蹤溯源追查犯罪組織所在地外,亦可精確定位被害人位置,以迅速營救遭控制或囚禁之被害人。此外,將持續推動科技偵查法制化,積極研修「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賦予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手段之法律基礎,以保障人民基本權為核心,完善科技偵查法制,兼顧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2015年間警方出動「M化車」偵破詐騙機房,逮捕4名犯罪嫌疑人,經檢方依恐嚇取財等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援引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為使用M化車係干預人民基本權之處分,並無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藉其直接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又因其他證據不足認定有罪,爰宣判4人無罪 。
(二)案經檢方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M化車的訊號定位系統只是將警方已知的犯罪地點加以限縮,並不會顯示與隱私有關的內容。警方使用M化車是偵查已經發現的犯罪行為,為保護公共利益,基於公益的合理權衡,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應認M化車的偵查作為,具有證據能力,故改判4人有罪 。
(三)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並於判決指出:M化車取得之手機識別碼及位置資訊,均係可連結辨識與該手機使用者相關個人資料之中介資訊,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之範圍。以M化車精確定位手機位置資訊,係對手機使用者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自主權造成一定程度干預之強制偵查作為。國家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雖有使用干預基本權之各種新型態科技實施偵查之實際需要,惟必須以法律或法律授權明確規定之方式為之,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四)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指出,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科技偵查法,致偵查機關不足以因應犯罪者利用現代科技工具,衍生之新型犯罪型態。是關於警方使用「M化車」偵測目標手機位置所取得的直接證據,欠缺法律授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無證據能力。另因其他證據不足證明其等犯罪,基於罪疑惟輕、無罪推定之原則,爰為被告4人無罪之諭知,全案確定 。
(五)法務部回應表示,M化車屬於偵查方法,組織犯罪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大,為嚴懲組織犯罪,將研擬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增訂M化車條款,讓執法人員得依法定要件及程序使用M化車進行犯罪調查,除可追蹤組織集團成員行蹤溯源追查犯罪組織所在地外,亦可精確定位被害人位置,以迅速營救遭控制或囚禁之被害人。此外,將持續推動科技偵查法制化,積極研修「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賦予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手段之法律基礎,以保障人民基本權為核心,完善科技偵查法制,兼顧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