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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生存配偶之居住權保障 撰成日期:112年5月 更新日期:112年5月23日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208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供夫妻婚姻生活居住之房屋,在登記名義配偶死亡後,依法成為遺產之一部,而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生存配偶即須面臨因遺產分割致須遷離原住居所之問題。另一方面,在少子化之趨勢下,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並預計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20%),維護高齡人口之生活品質與尊嚴刻不容緩。其中,在現今高房價之情形下,加上社會對於出租房屋予高齡獨居者之意願普遍不高,如何確保高齡生存配偶之居住權成為政府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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