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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估押品詐貸之防弊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6月 更新日期:112年6月5日 作者:楊蕙如 編號:R0210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聯貸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數十億之都更案建商,涉嫌於2017年間以不實買賣合約、人頭假簽約等,灌水預售屋成交數等手法,向2家公股銀行詐貸數十億元 。
本院委員質詢,目前公股銀行授信都由內部人自己評估,導致歷年來超貸、詐貸層出不窮,影響金融穩定,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及財政部應訂定委外估價標準及制度,並提高一定委外估價比重,建立鑑價的獨立性 。財政部代表在答詢時表示,會遵照金管會的原則處理,希望公股銀行考慮外部專家建議,財政部會找公股行庫討論,讓資產評價能更公正 。
(二)銀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20條第1項更規定:「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貸之。」,銀行業者辦理授信、房貸業務如未循法遵及該等原則,甚或收受利益包庇放水,則銀行業及申貸方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 及125條之3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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