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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產業從業人員職業安全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6月 更新日期:112年6月5日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210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有製作公司於111年3月間為拍攝影集,在苗栗南庄神仙谷取景時,發生攝影師與助理跌落溪谷死亡意外。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派員前往現場調查後,決定對製作公司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雇主應依工作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職業災害搶救器材。」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開罰 。此後,各界呼籲重視影視產業職業災害問題。文化部長並於今(112)年5月11日拜會勞動部,期盼雙方共同合作,一方面強化拍攝現場安全機制,針對感電、高空作業、爆破、特效等高風險工作,加強輔導及檢查;同時,兼顧影視產業現場工作特殊性,洽單一窗口進行溝通協助,加速現場安全檢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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