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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本土語言課程規劃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6月 更新日期:112年6月8日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210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9條第2項 及第18條 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開始實施新課綱後3年(即111學年度)施行。國家語言包括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馬祖的閩東語和臺灣手語,111年9月起列為中小學必修課,其中國一、國二列部定必修,每周必修一節課,國三採選修;高中列為部定課程兩學分,學校可再依學生學習需求,於校訂課程中規畫四學分選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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