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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員額管理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6月 更新日期:112年6月8日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210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司法院表示,司法機關員額除了要處理本已繁重的各類審判業務及面對激增的詐欺案件外,尚須因應各項司法新政,亟有將現行司法機關員額最高1萬5,000人調增至2萬2,000人之必要,才能適時改善職場環境,提升審判品質  。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於99年2月3日制定公布,為中央機關員額管理之基準法律。制定當時該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為第三類員額,該類員額最高限為1萬3,900人;嗣因司法院陸續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憲法訴訟法、勞動事件法等法案,並推動刑事訴訟新制、羈押抗告制度改革及設置專業法院等重大司法政策,致主要審判人力(法官及司法事務官)工作負擔日益繁重,另與審判相關之人力(如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工作負擔亦相對沈重,法院現有人力無法因應司法改革及重大新興法案之推展,爰於10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總員額法第4條,將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由1萬3,900人調增為1萬5,000人 。本次司法院建議該類員額最高限應再增加7,000人,以因應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未來10年所需增加的人力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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