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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悲歌下之刑罰困境 撰成日期:112年6月 更新日期:112年6月8日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210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在平均壽命延長及少子化之趨勢下,我國已於2018年進入高齡社會,並預計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長照議題在社會各層面已是政府重要之課題。尤其是近年來迭出現照護者不堪長期照護之經濟負擔及心理壓力,因而殺害被照護者,這些走上極端之路之照護者,有的選擇自戕與被照護者同歸於盡,有的則是留下接受司法制裁,身心飽受煎熬。
按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前述不堪長期負荷而殺害被照護者之案件,因不符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處分之要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無法予以緩起訴處分。縱使行為人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復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再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惟經2次減刑後,其最低刑度仍為2年6月以上,仍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宣告緩刑之要件(受2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須入監服刑。對此,立法政策上有提出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以降低緩起訴門檻;或是修正刑法規定,以放寬緩刑標準;抑或在刑法分則中增訂處罰較輕之「長照殺人罪」等3方向 ,試圖減輕照顧者之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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