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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保護令審理期間之被害人保護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6月 更新日期:112年6月8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210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已於111年6月1日施行,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統計警政署資料指出,至112年4月30日為止,全國共受理2,724件跟蹤騷擾案,發出1,812件書面告誡,超過8成以上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會停止或明顯減少跟蹤騷擾行為(以下簡稱跟騷行為)。至於跟蹤騷擾保護令則有審理時效慢的問題,平均34.11天、甚至有耗時3、4個月才核發的案件 。
(二)依本法第3條規定,跟騷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是以,跟騷行為具有反覆且持續之特性。
(三)另警察機關於受理跟騷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騷行為之犯罪嫌疑者,得依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若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騷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另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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