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公益信託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6月
更新日期:112年6月13日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211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農業部的升格,改變數十年來山林水土整合於環境資源部的主張,將生態保育仍留在農業部主管,強調農業與生態保護的緊密關聯性。那麼,以環境信託做為生態保育手段的農業法人基金會,必然也大大有益於農業發展 。
(二)《信託法》第8章公益信託,第69條明定其定義為「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雖未明列於公益信託之態樣,但仍符合「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信託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另依《信託法》第85條規定「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至於公益信託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視其公益性質而定。
(三)《信託法》於84年制定時,並未將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明列於公益信託,《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直到92年5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才發布,但生態保育的主管機關農委業委員會始終未訂定,故國內第一起環境公益信託「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是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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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農業部的升格,改變數十年來山林水土整合於環境資源部的主張,將生態保育仍留在農業部主管,強調農業與生態保護的緊密關聯性。那麼,以環境信託做為生態保育手段的農業法人基金會,必然也大大有益於農業發展 。
(二)《信託法》第8章公益信託,第69條明定其定義為「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雖未明列於公益信託之態樣,但仍符合「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信託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另依《信託法》第85條規定「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至於公益信託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視其公益性質而定。
(三)《信託法》於84年制定時,並未將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明列於公益信託,《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直到92年5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才發布,但生態保育的主管機關農委業委員會始終未訂定,故國內第一起環境公益信託「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是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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