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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公務人員退休管制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7月 更新日期:112年6月29日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213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今(112)年4月某直轄市政府消防局主管被控性騷擾下屬,該主管即提出申請,預訂今年7月退休;另起108年舊案的被控主管也在案發後提退休申請,今年6月退休。該市政府首長表示,不管當事人是否申請提早退休,證據調查出來如涉不法,「我們會追究他的責任,並不會因為他申請退休有任何的影響」。
(二)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如有「停職」、「休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因案經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生效」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等不得辦理退休之情事者,應不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案。另依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8條規定,公務人員因案在懲戒法院審理中、在監察院審查中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依規定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亦即涉及懲戒處分課責部分,已有管制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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