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數位貿易之強制本地化措施
撰成日期:112年7月
更新日期:112年7月18日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214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數位貿易(Digital Trade)指以數位方式進行跨境交易或提供服務(包括實體或數位商品或服務之線上交易),而規範國與國之間數位貿易規則的協議即為數位貿易協定。
(二)強制本地化措施(forced localization),指跨境貿易須以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或據點做為營業或提供服務的條件,或強制於境內設立數據或資料中心,限制資料跨境流動。一方面保護消費者權利,便於政府監管,另一方面,使跨國企業「落地」亦更能增進投資(至少便於課稅),有助於發展本國產業,提升競爭力。
(三)我國已經申請加入之CPTPP,其第10章跨境服務貿易章第10.6條明定,締約方不得要求另一締約方之服務提供者於其領土內設立或維持代表人辦事處或任何形式之企業或為居民,作為提供跨境服務之條件,除非服務貿易開放承諾表中明文保留,而保留事項須經與其他國家談判且各國同意,始得保留;另第14章電子商務章第14.11條也明定原則上各國應確保業務相關數據(包含個人資訊)可自由跨境移動,第14.13條規定各國不應強制業者在當地設立運算設施作為在境內執行業務之條件,惟均允許有正當公共利益考量時,予以例外限制 ;又數位貿易亦是未來與美國洽談之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之12項議題之一。
(四)美國2019年與日本簽署之美日數位貿易協定(U.S.-Japan Digital Trade Agreement)第13條 ,針對金融服務領域明定,在金融監管機關能「立即、直接、完整和持續取得(immediate, direct, complete, and ongoing access)」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境外處理或儲存之資訊時,締約方不得以要求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其境內使用或設置金融服務計算設施作為在其境內開展業務之條件。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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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數位貿易(Digital Trade)指以數位方式進行跨境交易或提供服務(包括實體或數位商品或服務之線上交易),而規範國與國之間數位貿易規則的協議即為數位貿易協定。
(二)強制本地化措施(forced localization),指跨境貿易須以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或據點做為營業或提供服務的條件,或強制於境內設立數據或資料中心,限制資料跨境流動。一方面保護消費者權利,便於政府監管,另一方面,使跨國企業「落地」亦更能增進投資(至少便於課稅),有助於發展本國產業,提升競爭力。
(三)我國已經申請加入之CPTPP,其第10章跨境服務貿易章第10.6條明定,締約方不得要求另一締約方之服務提供者於其領土內設立或維持代表人辦事處或任何形式之企業或為居民,作為提供跨境服務之條件,除非服務貿易開放承諾表中明文保留,而保留事項須經與其他國家談判且各國同意,始得保留;另第14章電子商務章第14.11條也明定原則上各國應確保業務相關數據(包含個人資訊)可自由跨境移動,第14.13條規定各國不應強制業者在當地設立運算設施作為在境內執行業務之條件,惟均允許有正當公共利益考量時,予以例外限制 ;又數位貿易亦是未來與美國洽談之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之12項議題之一。
(四)美國2019年與日本簽署之美日數位貿易協定(U.S.-Japan Digital Trade Agreement)第13條 ,針對金融服務領域明定,在金融監管機關能「立即、直接、完整和持續取得(immediate, direct, complete, and ongoing access)」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境外處理或儲存之資訊時,締約方不得以要求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其境內使用或設置金融服務計算設施作為在其境內開展業務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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