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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短期補習班性平事件處理規範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7月 更新日期:112年7月19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215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有女子指控過去就學期間曾遭補習班教師性騷擾與性侵事件,引發外界加強探討性別平等事件(以下簡稱性平事件)發生在補習班之處理規範。而對於補教業者欠缺處理性平事件規範之問題,部分地方主管機關近日也開始積極督導補教業者訂定相關性騷擾處理辦法 ,期亡羊補牢。
(二)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該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另同法第9條第10項則規定:「短期補習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第六項各款 行為之一時,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之照顧服務則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規範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其亦無對該場域發生性平事件之處理與責任通報機制等相關規範 。
(三)依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7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惟該法之適用對象為「學校」,依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並未包含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範之短期補習班。
(四)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0項則僅規範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同條第6項各款行為之一時之通報規定,欠缺補習班內各種對象間發生性平事件之完整規範,爰有部分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或要求訂定相關辦法等方式請各補習班如有發生性騷擾或不當管教等情事,須於知悉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之情形,顯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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