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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防逃機制修法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7月 更新日期:112年7月20日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215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科技設備監控 導入司法程序項目逐漸普遍,從最早性侵犯假釋期間穿戴電子腳鐐、防逃新制的羈押替代處分,到即將上路的外役監受刑人配戴電子手環;臺灣高等檢察署近來研議把科技監控系統部分功能嫁接到線上警網使用的M-Police裝置,擴大通報機制範圍,只要當事人一脫逃,其最後定位位置附近的巡邏員警,可立刻收到脫逃訊息,加入即時圍捕的行列 。
(二)本院於2019年7月間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防逃機制」,針對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遵守事項,增訂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 :「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惟據報導指出,依現行規定,判決確定後至發監執行的這段期間,目前仍無法命被告穿戴電子腳鐐,導致被告可能聽到重判,就偷渡出境或藏匿,此部分尚待修法補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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