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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課責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8月 更新日期:112年7月31日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216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兩位檢察官前往「88會館」無償歡唱,未料該招待所老闆竟是地下匯兌集團首腦,事後被查出涉洗錢案,潛逃出境,引發外界關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其中一名檢察官意圖卸責,情節重大,移請職務法庭審理;另一名檢察官態度良好,無懲戒必要,移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法官法第89條第8項規定,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同條第1項規定,第5章法官評鑑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39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檢評會)認檢察官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法務部交付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審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復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40條規定,法務部應依檢評會所為之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檢察官相關資料,分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或交付檢審會審議。爰此,依上述規定,檢評會得依個案評鑑結果決定循司法懲戒或行政懲處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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