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勞工權益保障相關法制之探討
撰成日期:112年8月
更新日期:112年7月31日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216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顯示,2022年5月非典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計79.8萬人,占全體就業人數7.02% 。由於少子高齡化產生缺工問題,使各國企業對人力彈性運用需求益增,復因勞動者對獨立與彈性工作之偏好,部分工時型態工作 有日益普遍之趨勢。隨著勞動力短缺不可逆,有論者建議雇主端與勞工端,均須調整心態與思維,企業要有客製化多元工時的上工方案,以吸納更多中高齡者及二度就業婦女 。
(二)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並未對全時勞工與部分工時勞工作區分,僅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8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另依勞動部所訂「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參點規定,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部分工時工作固然提供企業人力資源彈性運用空間,惟另一方面則須考量該類型勞工權益應如何保障。部分工時勞工其受雇主指揮監督具從屬性與全時勞工並無二致,我國《勞基法》並未將部分工時勞工排除於適用之外,原則上只要符合勞工之定義,理當享有與全時勞工相同權益。惟仍有雇主誤認「部分工時工作」不能享有與全時勞工同等之權益,易在僱用保障、勞動條件及勞工保險等事項產生差別待遇,造成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低落 。
(三)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1994年通過175號公約,提出部分工時勞工均等待遇原則,以保護部分工時勞工之工資等勞動條件 。德國《部分時間工作暨定期勞動契約法》第4條規定,部分工時勞工除有正當事由,不得與全時勞工有差別化待遇 ;另《就業促進法》第2條至第6條,規定部分時間勞動者重要權益,包含差別待遇之禁止、工作時間臨時增加之調整、工作職務分割、團體協約之優先性等事項 。荷蘭《失業保險法》及《最低工資與最低休假津貼法案》,規定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應享有同樣權益之保障 。日本1993年制定《改善短時間勞工僱用管理相關法律》,確保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條件,該法2007年大幅修正,規定雇主有勞動條件文書交付及待遇說明、禁止差別待遇、轉換成通常勞工、紛爭解決等義務 。韓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8項第8款規定,將部分工時勞工定義為「勞工與其雇主約定每週之工作時間,比在同一工作場所所從事同類工作之全時勞工之工時為短者。」;2006年施行之《定期契約與部分工時勞工保護法》提供部分工時勞工之保護規定,包含延長工時限制、差別待遇之禁止與糾正、勞動條件應書面記載、不利待遇之禁止、轉變為全時勞工等事項 。我國對部分工時勞動法制規範尚屬不足,從事部分工時之勞工多屬職場上較為弱勢族群,需給予特別之保障。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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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顯示,2022年5月非典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計79.8萬人,占全體就業人數7.02% 。由於少子高齡化產生缺工問題,使各國企業對人力彈性運用需求益增,復因勞動者對獨立與彈性工作之偏好,部分工時型態工作 有日益普遍之趨勢。隨著勞動力短缺不可逆,有論者建議雇主端與勞工端,均須調整心態與思維,企業要有客製化多元工時的上工方案,以吸納更多中高齡者及二度就業婦女 。
(二)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並未對全時勞工與部分工時勞工作區分,僅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8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另依勞動部所訂「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參點規定,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部分工時工作固然提供企業人力資源彈性運用空間,惟另一方面則須考量該類型勞工權益應如何保障。部分工時勞工其受雇主指揮監督具從屬性與全時勞工並無二致,我國《勞基法》並未將部分工時勞工排除於適用之外,原則上只要符合勞工之定義,理當享有與全時勞工相同權益。惟仍有雇主誤認「部分工時工作」不能享有與全時勞工同等之權益,易在僱用保障、勞動條件及勞工保險等事項產生差別待遇,造成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低落 。
(三)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1994年通過175號公約,提出部分工時勞工均等待遇原則,以保護部分工時勞工之工資等勞動條件 。德國《部分時間工作暨定期勞動契約法》第4條規定,部分工時勞工除有正當事由,不得與全時勞工有差別化待遇 ;另《就業促進法》第2條至第6條,規定部分時間勞動者重要權益,包含差別待遇之禁止、工作時間臨時增加之調整、工作職務分割、團體協約之優先性等事項 。荷蘭《失業保險法》及《最低工資與最低休假津貼法案》,規定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應享有同樣權益之保障 。日本1993年制定《改善短時間勞工僱用管理相關法律》,確保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條件,該法2007年大幅修正,規定雇主有勞動條件文書交付及待遇說明、禁止差別待遇、轉換成通常勞工、紛爭解決等義務 。韓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8項第8款規定,將部分工時勞工定義為「勞工與其雇主約定每週之工作時間,比在同一工作場所所從事同類工作之全時勞工之工時為短者。」;2006年施行之《定期契約與部分工時勞工保護法》提供部分工時勞工之保護規定,包含延長工時限制、差別待遇之禁止與糾正、勞動條件應書面記載、不利待遇之禁止、轉變為全時勞工等事項 。我國對部分工時勞動法制規範尚屬不足,從事部分工時之勞工多屬職場上較為弱勢族群,需給予特別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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