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明智利用項目之探討
撰成日期:112年8月
更新日期:112年8月7日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216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新竹市野鳥學會指出,近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擬將香山濕地公告保護的土地標租民間經營,鳥會認為此舉有害生態環境的營利行為,為水鳥請命,請政府帶頭保護這群過冬的水鳥,保護濕地的生態發展與平衡 。雖然本案開發須經市政府核可,但如能由源頭把關,就明智利用項目妥適訂定,即能避免後續開發行為影響保育之疑慮。
(二)《濕地保育法》於2013年6月18日三讀通過,2015 年2 月2日施行,濕地的保育、管理與利用終於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目前已依《濕地保育法》公告的濕地,國際級2處、國家級40處、地方級16處。重要濕地劃設後,其範圍內土地應依照各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予以管理及利用。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廢止、公告及實施,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地方級重要濕地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之保育利用計畫,內政部已公告實施34處;地方級重要濕地之保育利用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公告實施12 處。
(三)另依《濕地保育法》第16條規定,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包含: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環境教育區、管理服務區、其他分區等。其他分區係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所謂明智利用原則,依同法第4條第4款之定義:「明智利用:指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同法第21條第1項「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但其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此一原則主要為保障重要溼地範圍內原合法使用的農漁業活動,以達永續利用的目的。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新竹市野鳥學會指出,近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擬將香山濕地公告保護的土地標租民間經營,鳥會認為此舉有害生態環境的營利行為,為水鳥請命,請政府帶頭保護這群過冬的水鳥,保護濕地的生態發展與平衡 。雖然本案開發須經市政府核可,但如能由源頭把關,就明智利用項目妥適訂定,即能避免後續開發行為影響保育之疑慮。
(二)《濕地保育法》於2013年6月18日三讀通過,2015 年2 月2日施行,濕地的保育、管理與利用終於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目前已依《濕地保育法》公告的濕地,國際級2處、國家級40處、地方級16處。重要濕地劃設後,其範圍內土地應依照各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予以管理及利用。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廢止、公告及實施,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地方級重要濕地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之保育利用計畫,內政部已公告實施34處;地方級重要濕地之保育利用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公告實施12 處。
(三)另依《濕地保育法》第16條規定,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包含: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環境教育區、管理服務區、其他分區等。其他分區係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所謂明智利用原則,依同法第4條第4款之定義:「明智利用:指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同法第21條第1項「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但其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此一原則主要為保障重要溼地範圍內原合法使用的農漁業活動,以達永續利用的目的。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