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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強制執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8月 更新日期:112年8月7日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217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所謂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人壽保險在平準保費制 下,要保人於各年度所溢繳保險費累積而形成之保單現金價值,當要保人負有債務無法清償時,債權人得否聲請強制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向有爭議。對於此一問題之討論,105年1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論採否定說,其主要理由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乃保險人之資金,並非屬要保人之責任財產。再者,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屬附停止條件之債權,而人身保險係以人格上法益為基礎,故保險契約之終止權專屬於要保人一身之權利,執行法院或債權人均不得代位要保人即債務人終止人身保險契約,從而保險契約仍存續中,停止條件自未成就,尚難認要保人對保險人有解約金債權存在。
上開法律問題之研討結論作成後,司法實務見解仍紛陳 ,關於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金得否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最高法院大法庭於111年12月9日作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該裁定基本上肯定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債權性質,且不具一身專屬性,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惟其裁定理由亦強調「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俾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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