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貨停車位相關法制探討
撰成日期:112年8月
更新日期:112年8月7日
作者:楊盛旺
編號:R0217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根據報載 ,不滿裝卸貨停車位不足,導致貨運司機被迫違停卻要收罰單甚至被記點,臺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等團體近百人到交通部抗議,提出增設裝卸貨停車位等訴求。
(二)前開工會指出 ,今(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已修正違規記點制度,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於1年內記點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銷其駕照。惟上開修正規定並無考慮貨運司機勞動型態及貨運業實際運作情況,且目前道路在裝卸貨停車位不足狀況下,貨運司機被迫只能違停,但卻因這樣被記點、吊照,已影響貨車司機之工作權及生存權。針對工會訴求,交通部回應表示,將再會商相關單位研議。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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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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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報載 ,不滿裝卸貨停車位不足,導致貨運司機被迫違停卻要收罰單甚至被記點,臺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等團體近百人到交通部抗議,提出增設裝卸貨停車位等訴求。
(二)前開工會指出 ,今(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已修正違規記點制度,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於1年內記點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銷其駕照。惟上開修正規定並無考慮貨運司機勞動型態及貨運業實際運作情況,且目前道路在裝卸貨停車位不足狀況下,貨運司機被迫只能違停,但卻因這樣被記點、吊照,已影響貨車司機之工作權及生存權。針對工會訴求,交通部回應表示,將再會商相關單位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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