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門洽簽貿易協定提供國會影響評估之規範探討
撰成日期:112年8月
更新日期:112年8月7日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217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2023年7月20日本院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立法委員關心實質效益,要求行政部門提出實質效益評估 。
(二)洽簽貿易協定製作影響評估之外國立法例或作法,略以:
1.歐盟永續性評估(Sustainability Impact Assessments,SIA)
根據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網站 指出,在貿易談判期間會由外部顧問進行獨立之永續性影響評估,包括經濟、社會、人權及環境等各層面之影響。除了傳統之經濟影響外,亦針對貿易協定之社會影響(住房、社會公平、教育、醫療、人口、消費者保護等)、人權影響(充足的生活水準、財產權、公平審判、言論和意見自由、隱私權、原住民......等)及環境影響(空氣、氣候、土地、海洋、生物多樣性等)予以評估 。歐盟執委會會針對外部顧問之評估,提出參採與否之立場及建議。
2.美國「美臺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執行法案」(US-Taiwan Initiative on 21st-Century Trade First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依據美國國會通過之美臺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執行法案第6點(b) ,總統應於向國會提出臺灣已採取必要措施來遵守該協定等之相關證明前 30 天,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交報告,說明(包括使用經濟預估和分析)該協定之生效將如何促進美臺間貿易關係,並促進美國勞工、消費者、企業、農民、牧場主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3.紐西蘭國家利益分析評估(National Interest Analysis,NIA)
依紐西蘭外交事務與貿易部網站所示,NIA為內閣文件 ,根據議會議事規則 405(Standing Order 405),所有多邊條約和特別重要的雙邊條約都必須向眾議院提交NIA,議事規則406亦規範了NIA必須有的項目,包含對經濟、社會、文化、環境之影響,以說明該條約是否預計會對經濟產生重大影響(例如,是否影響勞動力市場、國際貿易、技術、通貨膨脹和/或經濟增長?)、確認直接或間接受到條約影響的任何特定群體或部門、對特定行業或地理區域產生影響時的社會後果、條約是否符合相關資源管理規定及環境政策等之評估 。除了評估條約對個別群體、特定產業、特定地區等之影響外,亦強調國家整體利益之評估,包含社會安全、消費者保護、教育、中小企業、原住民(毛利人)、文化歷史、環境等各層面之利益是否得以確保 。
4.韓國「締結通商條約程序暨執行之相關法律」
與我國國情較相近,且常處於國際貿易競爭對手地位之韓國,為因應洽簽通商條約過程中之外界疑慮與解決衝突,在2012年即制定專法,以處理通商條約之簽署程序及執行事項。其中,第9條規定,於展開通商協商前,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應就締結通商條約之經濟可行性等進行檢討(可行性評估);第11條要求達成條約草簽前,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應實施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影響評估:通商條約對國內經濟、財政、相關產業、就業之整體影響(影響評估);第15條則規定生效未超過10年之通商條約,應進行下列事項執行情況之評估並向國會產業通商資源委員會報告(執行狀況之評估):1.已生效通商條約之經濟效果。2.針對受損害產業救濟對策之實效性及改善方案。3.對方國家政府之條約義務執行情況等,依據通商條約所組成之共同委員會之主要議論事項。4.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所認定之其他所需事項。
該法第13條明定政府簽署通商條約後,應依憲法規定請求國會批准同意,同時必須將下列事項一同提出:1.依據第11條第1項之影響評估結果;2.與伴隨通商條約施行之費用估算書及與之對應的籌措財源方案;3.依據第11條第1項第3款國內產業所做之國內產業補救對策;4.通商條約之施行所必要之法律制定與修正事項;5.上述之外,產業通商資源部長認定有必要之事項。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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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2023年7月20日本院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立法委員關心實質效益,要求行政部門提出實質效益評估 。
(二)洽簽貿易協定製作影響評估之外國立法例或作法,略以:
1.歐盟永續性評估(Sustainability Impact Assessments,SIA)
根據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網站 指出,在貿易談判期間會由外部顧問進行獨立之永續性影響評估,包括經濟、社會、人權及環境等各層面之影響。除了傳統之經濟影響外,亦針對貿易協定之社會影響(住房、社會公平、教育、醫療、人口、消費者保護等)、人權影響(充足的生活水準、財產權、公平審判、言論和意見自由、隱私權、原住民......等)及環境影響(空氣、氣候、土地、海洋、生物多樣性等)予以評估 。歐盟執委會會針對外部顧問之評估,提出參採與否之立場及建議。
2.美國「美臺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執行法案」(US-Taiwan Initiative on 21st-Century Trade First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依據美國國會通過之美臺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執行法案第6點(b) ,總統應於向國會提出臺灣已採取必要措施來遵守該協定等之相關證明前 30 天,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交報告,說明(包括使用經濟預估和分析)該協定之生效將如何促進美臺間貿易關係,並促進美國勞工、消費者、企業、農民、牧場主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3.紐西蘭國家利益分析評估(National Interest Analysis,NIA)
依紐西蘭外交事務與貿易部網站所示,NIA為內閣文件 ,根據議會議事規則 405(Standing Order 405),所有多邊條約和特別重要的雙邊條約都必須向眾議院提交NIA,議事規則406亦規範了NIA必須有的項目,包含對經濟、社會、文化、環境之影響,以說明該條約是否預計會對經濟產生重大影響(例如,是否影響勞動力市場、國際貿易、技術、通貨膨脹和/或經濟增長?)、確認直接或間接受到條約影響的任何特定群體或部門、對特定行業或地理區域產生影響時的社會後果、條約是否符合相關資源管理規定及環境政策等之評估 。除了評估條約對個別群體、特定產業、特定地區等之影響外,亦強調國家整體利益之評估,包含社會安全、消費者保護、教育、中小企業、原住民(毛利人)、文化歷史、環境等各層面之利益是否得以確保 。
4.韓國「締結通商條約程序暨執行之相關法律」
與我國國情較相近,且常處於國際貿易競爭對手地位之韓國,為因應洽簽通商條約過程中之外界疑慮與解決衝突,在2012年即制定專法,以處理通商條約之簽署程序及執行事項。其中,第9條規定,於展開通商協商前,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應就締結通商條約之經濟可行性等進行檢討(可行性評估);第11條要求達成條約草簽前,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應實施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影響評估:通商條約對國內經濟、財政、相關產業、就業之整體影響(影響評估);第15條則規定生效未超過10年之通商條約,應進行下列事項執行情況之評估並向國會產業通商資源委員會報告(執行狀況之評估):1.已生效通商條約之經濟效果。2.針對受損害產業救濟對策之實效性及改善方案。3.對方國家政府之條約義務執行情況等,依據通商條約所組成之共同委員會之主要議論事項。4.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所認定之其他所需事項。
該法第13條明定政府簽署通商條約後,應依憲法規定請求國會批准同意,同時必須將下列事項一同提出:1.依據第11條第1項之影響評估結果;2.與伴隨通商條約施行之費用估算書及與之對應的籌措財源方案;3.依據第11條第1項第3款國內產業所做之國內產業補救對策;4.通商條約之施行所必要之法律制定與修正事項;5.上述之外,產業通商資源部長認定有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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