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推動母乳哺育支持相關法制探討
撰成日期:112年8月
更新日期:112年8月10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217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國內母乳哺育率下降問題嚴重,專家直言支持系統很重要。而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的資料,未獲足夠支持的產婦,返回職場的期望以「工作場所提供集乳時間」(57.8%)及「工作場所提供集乳室」(42.3%) 為主。
(二)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第1項)。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第2項)。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第3項)。」,而本法第18條第1項所定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
(三)至哺(集)乳室之相關規定,依本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檢視本法相關規定,工作場所提供哺(集)乳時間及哺(集)乳室均已明定於本法中,惟國健署之調查顯示,國內親自哺(集)乳之受僱者仍未獲足夠支持,顯見加強推動母乳哺育支持系統仍有努力之空間。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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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國內母乳哺育率下降問題嚴重,專家直言支持系統很重要。而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的資料,未獲足夠支持的產婦,返回職場的期望以「工作場所提供集乳時間」(57.8%)及「工作場所提供集乳室」(42.3%) 為主。
(二)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第1項)。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第2項)。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第3項)。」,而本法第18條第1項所定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
(三)至哺(集)乳室之相關規定,依本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檢視本法相關規定,工作場所提供哺(集)乳時間及哺(集)乳室均已明定於本法中,惟國健署之調查顯示,國內親自哺(集)乳之受僱者仍未獲足夠支持,顯見加強推動母乳哺育支持系統仍有努力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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