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車空間消防設備法制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12年8月
更新日期:112年8月14日
作者:陳秋芬
編號:R0217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環保意識當道,電動車蔚為風潮,行政院於106年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紅害減半大作戰),訂出於129年新售汽車全面電動化之政策目標 。內政部於108年5月29日並以台內營字第1080808545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條文新增第4款 明定停車空間應預留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另住宅法於110年修正第41條第4款 規定,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推動事宜。惟值得注意的是電動車起火,隨著熱失控,火焰會迅速吞沒整輛車,且當一個電池著火,會預熱下一個電池引發連鎖反應,燃燒還會產生100多種有機化學物質,如一氧化碳和氰化氫,因此電動車起火造成消防單位新技術及安全挑戰 。且因電動車車殼構造易燃、乘載大量鋰電池,若電動車起火,至少得耗費20噸水源才能撲滅,然消防各分隊容量最大水庫車也僅有12噸,顯見搶救之困難 。考量電動車起火需大量水降溫,停車場多設於室內空間,內政部消防署爰於近期預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稱該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該修正草案),將自動撒水設備納入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得選設使用之滅火設備 。然因目前公寓大廈停車場多屬設於地下之室內停車場,若車輛起火,搶救更為困難。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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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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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意識當道,電動車蔚為風潮,行政院於106年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紅害減半大作戰),訂出於129年新售汽車全面電動化之政策目標 。內政部於108年5月29日並以台內營字第1080808545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條文新增第4款 明定停車空間應預留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另住宅法於110年修正第41條第4款 規定,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推動事宜。惟值得注意的是電動車起火,隨著熱失控,火焰會迅速吞沒整輛車,且當一個電池著火,會預熱下一個電池引發連鎖反應,燃燒還會產生100多種有機化學物質,如一氧化碳和氰化氫,因此電動車起火造成消防單位新技術及安全挑戰 。且因電動車車殼構造易燃、乘載大量鋰電池,若電動車起火,至少得耗費20噸水源才能撲滅,然消防各分隊容量最大水庫車也僅有12噸,顯見搶救之困難 。考量電動車起火需大量水降溫,停車場多設於室內空間,內政部消防署爰於近期預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稱該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該修正草案),將自動撒水設備納入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得選設使用之滅火設備 。然因目前公寓大廈停車場多屬設於地下之室內停車場,若車輛起火,搶救更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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