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職務加給及獎金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8月
更新日期:112年8月17日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218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臺北市立動物園111年12月首度向中央爭取「加薪」,建議修訂「各公立動物園(鳥園)擔任危險性工作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提升至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500元,以及新訂「臺北市立動物園保育獎金支給要點」,依員工績效獎勵3,500元;嗣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回文指出,保育獎金恐與危險職務加給重複支給,經定調保育獎金不同於每人普發的危險職務加給,而是依個人表現之激勵型、申請制的績效獎金;並再次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
(二)我國公務人員待遇,主要係在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規定,該法第3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另第5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亦即公務人員固定薪包括本俸、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惟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需符合相關條件始得支領;另在變動薪部分,俸給法則未有規定,僅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獎金等之給與事項,應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報載,臺北市立動物園111年12月首度向中央爭取「加薪」,建議修訂「各公立動物園(鳥園)擔任危險性工作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提升至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500元,以及新訂「臺北市立動物園保育獎金支給要點」,依員工績效獎勵3,500元;嗣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回文指出,保育獎金恐與危險職務加給重複支給,經定調保育獎金不同於每人普發的危險職務加給,而是依個人表現之激勵型、申請制的績效獎金;並再次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
(二)我國公務人員待遇,主要係在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規定,該法第3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另第5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亦即公務人員固定薪包括本俸、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惟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需符合相關條件始得支領;另在變動薪部分,俸給法則未有規定,僅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獎金等之給與事項,應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