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費政策與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接軌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8月
更新日期:112年8月24日
作者:李淑瓊
編號:R0220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氣候變遷一直是國際社會所重視的重要議題,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簡稱IPCC)於2023年3月19日完成了第6次評估報告(AR6)的綜合報告 ,報告指出氣候變遷對世界各地的生態系統、住民、基礎設施和經濟的影響比過去任何時候都快 。
1992年5月聯合國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以下簡稱UNFCCC),並於1994年生效,2021年11月13日在英國格拉斯哥舉行的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6 )達成了一項協議(Glasgow Climate Pact,格拉斯哥氣候協議) ,明定各國須在2022年底前強化2030年減排目標、削減未用碳捕捉技術的燃煤發電(unabated coal)、淘汰無效率的化石燃料補貼,並談妥巴黎協定規則手冊(Paris Agreement Rulebook),包括可能驅動全球碳市場的巴黎協定第6條(Article 6) ,承諾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援助 。
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也非UNFCCC的締約國,惟氣候變遷為全球性之議題,我國無法置身事外,故政府亦積極推行相關政策因應,立法院亦於今(202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全文修正案,並將法規名稱變更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經總統於2月15日公布施行,該法第4條將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目標明文入法 ,並擬開徵碳費。於5月9日三讀通過「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之制定案,並於8月22日施行,設置專責機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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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氣候變遷一直是國際社會所重視的重要議題,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簡稱IPCC)於2023年3月19日完成了第6次評估報告(AR6)的綜合報告 ,報告指出氣候變遷對世界各地的生態系統、住民、基礎設施和經濟的影響比過去任何時候都快 。
1992年5月聯合國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以下簡稱UNFCCC),並於1994年生效,2021年11月13日在英國格拉斯哥舉行的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6 )達成了一項協議(Glasgow Climate Pact,格拉斯哥氣候協議) ,明定各國須在2022年底前強化2030年減排目標、削減未用碳捕捉技術的燃煤發電(unabated coal)、淘汰無效率的化石燃料補貼,並談妥巴黎協定規則手冊(Paris Agreement Rulebook),包括可能驅動全球碳市場的巴黎協定第6條(Article 6) ,承諾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援助 。
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也非UNFCCC的締約國,惟氣候變遷為全球性之議題,我國無法置身事外,故政府亦積極推行相關政策因應,立法院亦於今(202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全文修正案,並將法規名稱變更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經總統於2月15日公布施行,該法第4條將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目標明文入法 ,並擬開徵碳費。於5月9日三讀通過「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之制定案,並於8月22日施行,設置專責機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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